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09-04 17:34:25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沧政办发〔2014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有序实施。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把握好改革推进力度和承接主体提供服务能力的衔接协调,积极稳妥推进,看得准的事项先行试点,逐步扩大购买范围。

2、竞争择优,强化绩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先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并对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进行评估,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3、以事定费,政社分开。坚持费随事走,实现政府由“养人”向“办事”的转变,凡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且社会力量能够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原则上不再直接举办,不再就此增设机构、增加人员,努力低降行政成本。

4、公开透明,完善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信息公开,让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不断探索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机制和流程,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二)目标任务。

12014年,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残疾人服务、文化体育、资源环境、城乡社区公共设施、经济服务等公共性、公益性较强的公共服务领域开展试点工作。

22015年,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要覆盖到全部适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领域以及出版印刷、软件研发、咨询评估、会计审计、检验检测等事务性管理服务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和平台初步形成,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3、到2017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高效规范的操作流程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以充分体现。

二、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3、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5、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年检或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和商业信誉良好;

6、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购买内容和购买程序

(一)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是,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益性和公共性。对于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下列领域服务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1、教育服务领域。非公办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教育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公共教育质量成果评估等事项。

2、就业服务领域。公共就业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服务、公共就业信息的收集与统计分析、劳动职业技能培训、购买公益岗位等事项。

3、医疗卫生领域。公共医疗卫生规划、政策研究、标准制定、咨询、信息采集发布、健康教育、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事项。

4、社会保障领域。社会保险经办代理服务、社会保障社会化管理等事项。

5、社会服务领域。社区管理、养老服务、社会救助、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社会服务人才培训、社会福利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事项。

6、住房保障领域。保障性住房后期运营、维护与物业管理,保障性住房对象资格信息采集、公示、管理等事项。

7、残疾人服务领域。助残公益项目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咨询、职业介绍、托养,公益助残活动等事项。

8、文化体育领域。公共文化体育基础设施的管理与维护,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公益文艺演出、电影放映,国民体质检测及指导,群众健身活动普及推广,群众科学技术普及推广等事项。

9、交通运输领域。交通运输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交通运输人才培训,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等事项。

10、公共安全领域。公共安全知识科学普及、交通违法信息审核辅助性工作等事项。

11、消费安全。消费安全知识的科学普及、咨询,消费安全维权等事项。

12、资源环境领域。资源节约、环境质量信息收集及分析,环境保护科学普及和成果推广,资源环境评估等事项。

13、城乡社区公共设施领域。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燃气、暖气供应及设施维护与管理等事项。

14、技术服务领域。检验、检测、监测、评估、鉴定等事项。

15、经济服务领域。金融服务、法律服务、咨询服务等事项。

16、行业协会管理领域。行业协会统计、调查与研究,行业监测、评估等事项。

17、事务性管理领域。出版印刷服务,网络信息技术服务,建筑、设备维修服务,物业管理等事项。

18、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购买主体履行职责所需的服务内容,拟定年度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根据实际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

(二)购买程序。政府购买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沧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和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充分依托政府采购相关工作机制运行。

1、编制购买计划。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在上报部门预算建议计划的同时,同步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建议计划书(主要内容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绩效目标、预算经费等),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核。

2、确定购买项目。财政部门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制度要求,对各购买主体上报的购买计划建议书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购买项目,纳入年度购买项目实施范围,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3、组织实施采购。购买主体应将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按规定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符合公开招标的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

4、签订购买合同。购买主体要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并全程跟踪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各购买主体购买服务合同签订后,要在10个工作日之内报财政部门备案,凡不及时备案的,财政不予支付购买资金。

5、项目验收结算。购买主体要对承接主体履行合同义务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财政部门评审批准后,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将资金支付给供应商。

四、绩效评价和管理监督

(一)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和各购买主体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冀政[2010]138号)规定,将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贯穿于购买服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的全过程,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的质量绩效。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承接主体不得参加下一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竞标,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在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二)监督管理。各购买主体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资金监管。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民政、工商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度报告、评估和执法监管体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积极回应、及时处理。

五、部门职责分工

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领导,财政牵头,机构编制、民政、工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一)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负责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建设,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牵头做好购买服务的采购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信息统计和绩效评价。

(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明确公共服务购买主体单位目录、政府转移职能目录以及禁止政府职能转移事项。

(三)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操作规程、合同范本、购买方式和平台建设。

(四)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审计监督办法,组织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审计和监督。

(五)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政府购买服务列入年度和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支持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六)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支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发展政策。

(七)各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按要求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本单位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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