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
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价行费[2010]31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学年120元,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学年100元。
二、 骨干教师培训收费标准仍执行每人每课时0.8。
三、收费单位收取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27项“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87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调整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冀价行费[2008]39号)规定,所收费用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教师所在单位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得向教师个人收取。
五、收费单位要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章)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