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院提供劳务者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随着我院对外交流活动日益频繁,专家、学者来我院讲学及其他对我院提供劳务者逐渐增多,如需支付一定数额的补贴或者劳务费,按照国家《税法》,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经向沧州市地税局征管科进行咨询,确定征收办法如下:
一、自带合规票据的,按票支付学校应负担部分。
二、未带发票者,本人在领取表上签字后由学校代扣,计算方法如下: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缴纳所得税=(每次收入额-800元 )*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缴纳所得税=每次收入额×(1-20%)*20%
三、我院外聘教师课时费及外聘教授讲学补贴等均按上述一、二条代扣所得税。
四、科研劳务费应交所得税,本校职工按工资、薪金所得税征收办法计征,外聘人员按上述一、二条的办法扣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务处
2013年 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