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冀价行费[2015]96号)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财政厅 文件
冀价行费[2015]96号
省直各部门,中央驻冀有关单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创新更为有效的收费监管方式,进一步提高收费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收费许可证及年审制度。自2015年5月1日起,全省统一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停止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我省原收费许可证申领、发放及变更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做好收费许可证的注销、回收工作,开展相关文件的清理,做好政策衔接,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推进管理方式转变。
二、建立收费情况报告制度。取消收费许可证和年审制度后,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建立以收费单位情况和其收支状况为主要内容的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制度。
各收费单位要建立收费台帐,详细记录收费情况,切实规范收费行为。每年3月1日-5月30日期间,各收费单位要如实填报《____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一)》(见附件1)和《____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二)》(见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并通过“河北省收费情况网上申报系统”填报年度收支等情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做好本级收费统计工作的基础上,要利用“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平台,由设区市和省直管县物价局按照规定时限将收费统计汇总情况报省物价局。
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工作的管理,及时汇总分析,编制年度收费情况公报,并于每年7月1日前通过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对未实施年度报告的收费单位要进行通报。
三、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和收费公示制度。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分别建立收费单位目录清单和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制度。
(一)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目录清单制度。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本系统具体实施收费单位名单和变动情况(见附件3、附件4),及时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告,并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价格、财政部门要建立收费单位情况档案,编制本级所属的执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目录清单。清单内容包括收费单位所属部门、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收费范围等信息。凡进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目录的,方可申领财政票据并实施收费;未进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目录的,不得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建立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清单制度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制度。各级价格、财政部门每年要依据国家收费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展规范清理,清理结束分别编制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清单和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作为合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依据。
(三)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目录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清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在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布,并根据变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强化收费行为的社会监督。对未进入网上公示清单的收费,被收费对象可以拒绝向其缴纳费用,超出收费标准的一律视为乱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依法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要在醒目位置公告批准收费的文件名称、文件编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相关内容,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透明度。
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经营性公路收费单位及公立医疗机构也要按照本通知相关规定,建立收费台账和收费报告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编制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经营性公路收费单位及公立医疗机构收费目录清单,做好公示工作。
四、建立完善收费政策评估制度。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14〕30号文件要求,要抓紧构建包括自评估和第三方评估在内的多元化收费政策评估制度,对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每年要选取收费单位总数不低于10%开展收费政策评估工作,对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异常、企业群众投诉举报较多等情况的收费单位,要进行重点评估。通过查看账目、审核收费票据、召开收费对象座谈会等多种方式评估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违规收费问题要研究制定整治措施。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收费单位收费行为的监管,对在目录清单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以及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收费票据使用不规范等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加查处;对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规单位,予以公开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