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工作人员在国(境)内出差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参照《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冀财[2007]2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二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出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分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见下表
| 火 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 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 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校级领导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普通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因公务紧急的,需经校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 凭据报销 |
(二)校级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高铁或动车一等座、火车软座、轮船二等舱或飞机普通舱。
第三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或硬卧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的,分别按普快、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80%和60%,特快、空调豪华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70%和50%补发给个人。
第四条 凡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
第五条 因出差发生的订(退)票手续费和乘坐飞机发生的往返机场专线客车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标准
第六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在住宿开支标准上限内凭据报销。教职工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按财政部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的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执行。
财政部委托各地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出差接待定点饭店后,某一地区(地、市、州)所有的定点饭店中签订的最高协议价格就是当地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出差人员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校级领导住标准间,其他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第七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第八条 到省内其它地市及外省、市、地区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在市内各县出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
第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索取有效凭证,回单位如实申报,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接待方开具的有效凭证核领伙食补助费,没有接待单位有效凭证的,不能发放和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出差公杂费开支标准
第十条 到省内其他地市及外省、市、地区出差人员的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和通讯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补助30元,在市内各县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0元。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等差旅费开支标准
第十二条 教职工经学校批准外出参加会议,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按照前述规定报销;会议期间的个人公杂费按每人每天10元定额包干。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负担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单位不再支付住宿费和伙食补助。
第十三条 教职工经学校批准因公受派遣外出参加学习、进修、培训,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按照前述规定报销;在外地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个人公杂费按每人每天5元标准发放。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从相关专项经费中统一开支费用的,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单位一律不再开支;不统一安排食宿或虽统一安排食宿但不负担费用的学习、进修、培训在半年以内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15元,超半年至一年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10元;一年以上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5元(假期减出);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只补助部分费用的,工作人员凭主办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及本条规定的每人每天5—15元伙食补助标准内报销差额部分。
第十四条 教职工非由学校派遣,自行参加学历教育性质的学习、进修,不执行差旅费包干办法。
第十五条 教职工到外地学习、进修、培训一年,凭据报销两次往返路费(不报销出租车票)。
第十六条 教职工参加超过半个月的以会代训活动的有关差旅费开支,执行第十三条规定;半个月以内的(含半个月)执行第十二条规定。
第七章 教职工探亲路费开支办法
按规定享受探亲待遇的教职工,其路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乘火车(含直快、特快),不分职务级别,一律按硬席座位票价报销,但年龄在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车超二十四小时的,可报销硬席卧铺票,乘船可报三等舱位。
第十八条 乘长途汽车的,凭据按实际金额报销。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可按起始站的直线公共汽车、电车凭据报销,不报销出租车、三轮车费。
第二十条 探亲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船),并在中转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在限额标准内报销一天的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 已婚职工探父母的往返路费(车、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30%之内的,由个人自理,超过部分按实际报销。
第二十二条 已婚配偶和未婚教职工家住外省市的一年只报一次往返路费。
第八章 其他费用开支标准
第二十三条 到基层单位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按照前述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15元,公杂费每人每天5元包干,不报销住宿费。上级有文件规定的,按上级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到外地上级单位或外地平级单位挂职锻炼的人员,比照到基层单位工作锻炼的补助标准发给补助。
援藏援疆干部援助工作期间探亲休假(每年一次)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前述规定执行;援助工作期间的生活补贴等需市财政开支的有关费用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条规定;援助工作期间因公发生的差旅费由受援单位按有关开支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前述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教职工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五条 与教职工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赡养的其他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非就业人员),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差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六条 由部队转业到我校工作的干部 ,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调入我校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我校的差旅费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出差或调动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因进行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行[2001]73号文件。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沧州师范学院
二O一四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