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我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省内重点院校及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本科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院校予以适当增加,增加比例各为5%。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我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负担60%部分外,地方负担的40%部分,民办高校由审批机关的同级财政负担,其他学校按照隶属关系由省、市两级财政分级负担。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4月20日前,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提出我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审核。
每年5月31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审核后的我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
第八条 每年8月10日前,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分配我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提出我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教育厅。
第九条 每年8月20日前,省财政厅将省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批复省级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批复省教育厅);市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达市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十条 每年9月1日前,省级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报主管部门和同级教育部门备案。
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四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五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省级教育部门于11月15日前批复。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拨付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财政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和资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高校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校内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高校的提取比例为5%,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的提取比例为4%。
第二十一条 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4%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校内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每年9月30日前,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要将上一年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附有关账表)、受助学生名单报其依托高校或审批机关同级的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冀财教[2007]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