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
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相关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相关省属高校:
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协调发展,提高地方高等教育质量,中央财政决定在原“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的基础上,设立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地方高校的重点发展和特色办学。以原共建资金支持的普通高校为主体,适当扩大支持范围,重点支持一批办学层次较高、办学特色鲜明、符合行业和地方区域经济及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高校。进一步改善其办学条件,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和科学研究水平,增强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社会进步以及行业发展服务的能力。
为规范中央专项资金管理,保证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21号)精神,结合河北省实际,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2、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一○年五 月 日
主题词:高校 资金 实施 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附件1: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
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高等教育区域协调发展,提高地方高等教育质量,中央财政设立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地方高校的重点发展和特色办学。为规范中央专项资金管理,保证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21号)精神,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地方高校的范围
(一)原“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支持的普通高校和其他中央下划高校,包括:河北大学、河北工业大学、燕山大学、石家庄铁道大学、河北工程大学、石家庄经济学院、华北煤炭医学院、北华航天工业学院、河北金融学院、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邢台职业技术学院。
(二)其他办学层次较高、学科特色鲜明、符合行业和地方区域经济及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包括:河北医科大学、河北师范大学、河北科技大学、河北理工大学、河北农业大学、河北经贸大学、河北北方学院、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承德医学院、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廊坊师范学院、河北体育学院、石家庄学院、唐山学院、唐山师范学院、邯郸学院、邢台学院、保定学院、衡水学院、河北民族师范学院、沧州师范学院。
专项资金支持的地方高校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安排坚持“择优促优、突出重点、扶持特色”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分为六大类,包括特色重点学科建设、省级重点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
(一)特色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支持省属非“211工程”学校国家重点学科的学科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条件建设等。
特色重点学科项目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特色重点学科项目”的意见》(教研〔2009〕3号)精神实施。2007年经教育部批准的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按一级学科进行建设,突出综合优势和整体水平,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和新兴学科的生长;2007年经教育部批准的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按二级学科进行建设,突出特色和优势,在重点方向上取得突破。
(二) 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支持省级重点学科所属的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或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的条件建设,资助科研仪器设备购置、更新、改造及自主研制,以及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的专业图书资料购置。上述条件建设要优先满足区域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行业发展对重点学科建设的需求。
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电子文献购置费、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所必须的环境条件改造费(环境改造经费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
(三) 教学实验平台建设项目
支持基础实验室、专业教学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购置、更新与补充。学校应加强实验教学体系建设,深化实验室体制改革,切实推进高校实验教学内容、方法、手段、队伍、管理及实验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推进资源共享。
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购置费、教学软件购置费及实验平台建设所必须的实验室环境条件改造费(环境改造经费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
(四) 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项目
根据高校构建学生科研能力培养体系与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强化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的实际需要,支持学生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及培养学生科研实践能力的实验平台建设;支持工科、工程教育专业校内共享的工程训练中心建设;支持体现学校办学特色,以实现“产、学、研”结合为目标的学生开放创新实践基地建设项目以及校内的专业实践基地建设。
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购置费、教学软件购置费及基地建设所必须的环境条件改造费(环境改造费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
(五) 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对公共服务设施陈旧的高校,支持其校园供电、给排水、供暖、燃气等基础设施维修及环保、节能改造;支持校园网络基础建设,资助提升、改造校园网主干网络,更新结点设备和核心设备;支持数字图书信息资源和共享平台建设,重点资助区域内校际联合的数字图书信息资源、网络教学资源建设,依托同一个共享平台进行统一建设、集中管理。
开支范围包括:修缮费、网络信息设备购置费、数据资料库购置费及软件开发费等。
(六) 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项目
支持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资助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基地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支持师资队伍培训和学术交流,重点资助实验实践教师队伍的技术、岗位与管理培训;支持创新团队建设,重点资助研究领域与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及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创新团队建设。
开支范围包括:高层次人才引进、创新团队建设和师资队伍培训等费用。
第五条 省、市应加大对本级所属高校的投入。高校应积极筹措资金用于相关的配套条件建设,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第六条 项目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 各高校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指导下,结合自身优势和特色,编制项目建设规划(三年一期),经省级主管部门或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二)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高校上报的建设规划进行论证和审核,通过后汇总上报财政部备案。
(三) 各高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的建设规划确定年度申报项目,填写“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2),经省级主管部门或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核后,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四)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高校提交的申请书实施项目评估,编制《河北省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申请汇总表》,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五) 省、市财政部门将在收到上级财政项目预算文件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预算批复下达到有关高校。
第七条 特色重点学科项目纳入专项资金统一管理。根据高校上报的项目预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编制《河北省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特色重点学科项目预算申请汇总表》,与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一并报财政部。财政部单独审核下达项目预算后,省财政厅在收到项目预算文件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预算批复下达到有关高校。
第八条 各高校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将拟报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进行去密处理后再上报。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一)各高校要严格执行财政部门下达的项目及预算,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专项资金项目年度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需经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批准。
(二)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项管理。项目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如确因特殊情况当年未完成的,经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同意后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津贴补贴、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捐赠赞助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当地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高校要加强对本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估、监督、检查和管理,于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第十条 项目考核和追踪问效
(一)财政部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对资金管理使用和项目绩效评价整体较好的高校,将在安排下年度资金时给予倾斜。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高校,将停止执行建设规划或取消其项目学校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1、申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中央专项资金;
2、截留、挤占、挪用中央专项资金;
3、资金使用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项目绩效评价情况差。
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与管理
(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成立河北省“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建设规划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专项资金建设规划编制及实施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建设规划的指导、审批及上报,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建立和完善专家论证、咨询和评审制度等。
(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成立河北省“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建设规划专家委员会,负责专项资金建设规划和年度项目预算的论证、咨询、评审及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三)各高校要成立专项资金建设规划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本校专项资金建设规划、论证、申报和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