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师范学院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校发【2016】100号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财政部和教育部关于各项专项资金使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安排拨付的用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各级培训、科研、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国家奖助学金、“国培”专项资金、中央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生均拨款中央奖补资金、科研项目经费、贫困生临时物价补贴等。
第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公开透明运行、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按照是否需要进行再分配的原则,分为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和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没有直接到项目的专项资金,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直接到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法和分配数额。
第五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学校单独立项,独立核算,严禁超范围支出,严禁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
第六条 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学校制定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由使用部门拟定使用计划,经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学校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和预算执行,足额落实项目申请书中承诺的事项,及时组织实施项目。
第八条 学校财务处会同主管部门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九条 当年完不成的项目,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其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般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终止或撤销等,必须按程序报省、市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